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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档期安排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展会项目日趋增多,宁波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档期安排矛盾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规范办展程序,有效调控档期,更好服务办展主体,不断提高场馆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加快推动会展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甬会展办〔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会展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在宁波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举办的展会、活动及其他展览、展示业态。


第三条  中心按照“大展优于小展、原展优于新展、贸易展优于消费展、展会优于活动,个体服从大局”相结合的总体导向,有序统筹安排档期。




第二章  具体分类安排指南


第四条  积极发挥会展场馆公益平台作用,支持有影响力的政府展在中心举办。

(一)同档期的国家级政府展与市场展,优先安排国家级政府展档期;其他政府展原则上预留上一届相关档期。

(二)政府展确需调整档期并与原市场展档期发生冲突,原市场展单个规模小于政府展规模的,政府展应提前在被调整原市场展布展前一年向中心提交《档期需求函》(见附件),被调整的市场展另行安排档期。


条  推动大展在中心稳步发展,支持做大展会规模。

(一)原大、小展同档期或部分日期、展馆重叠的展会,次年因大展展出规模增加,展馆不能同时满足时,原则上大展优于小展,原同档期小展另行安排档期。

(二)原同档期展会,次年安排展馆时,原则上按大展优于小展和统筹协调的导向安排展馆。

(三)原市场展规模已达到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如无特殊情况发生,原则上次年档期按上一届档期排定。

(四)同一办展主体多个同档期的展会项目与其他办展主体单个或多个展会项目档期冲突时,按办展主体在该档期累计规模为准,并结合总体导向排定档期。


条  支持培育和引进专精特强项目,鼓励新办展会落户中心。

(一)新办贸易类题材展会培育期为三届(限三年),原则上相近档期不引进同类型题材的展会。

(二)相同或相近题材的新展会若有两家及以上办展主体相近档期申报举办,应在收到中心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档期需求函》。未按时提交《档期需求函》的办展主体,视作自动放弃。

(三)相同或相近题材的新展会若有两家及以上办展主体相近档期申报举办,若申报面积差额在5000m²(含)及以上的,原则上按申报面积大者直接确定办展主体;若申报面积差额在5000m²以下的,原则上按比选结果确定办展主体。


条  鼓励原题材展会做大做强,支持原题材展会有序竞争。

(一)原题材展会若有两家及以上办展主体相近档期举办,应在收到中心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档期需求函》。未按时提交《档期需求函》的办展主体,视作自动放弃。

(二)相近档期同规模的新原展会,原则上优先安排原展档期。

(三)原题材展会若有两家及以上办展主体相近档期举办,新申报单位申报面积需大于原办展主体最近一届在中心租用面积50%(含)及以上的,原则上新申报单位才有资格参加原题材展会的比选条件。


条  合理保障各展会项目相应办展主体权益,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一)在中心举办的贸易类展会,在其举办时间前后原则上3个月内不再承接相同题材的展会(个别特殊原因除外),细分题材视情况安排。

(二)在中心举办的消费类展会,在其举办时间前后原则上2个月内不再承接相同题材的展会(个别特殊原因除外)。

(三)同类型的展会和活动项目,在展会举办时间前后原则上1个月内不再承接同一类型的活动(同类型单品牌活动项目除外)。

(四)对年度档期排定之前最近年度入围的宁波创业创新风云榜优秀市场品牌展会项目的,结合档期总体安排导向,优先考虑档期安排。

(五)办展主体在当年签订合同后未举办的或展馆未全部使用的展会,扣除相应违约金,同时次年同题材展会举办竞争中不具备优先排档期权利(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六)办展主体在对外进行招展招商的内容,与中心签订的《场地出租合同》内容不符的,次年同题材展会举办竞争中不具备优先排档期权利。

(七)如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发生而导致中心暂停举办展会活动,恢复举办的档期安排由中心统筹安排,必要时商市相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附则


条  当年因不可抗力造成展会延期举办的,按照展会原办展时间和展出面积,结合中心空余档期,统筹安排档期。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宁波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宁波国际会议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